日本《工业安全卫生法》新增27个物质,标签、SDS传递和风险评估成必须

日本化学物质
2016年7月12日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于近日发布声明,将27个化学物质加入日本《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附件9。

日本要求化学品供应商积极履行多部法律法规下的GHS相关义务,主要有两种化学物质名录:一种按照《化审法》(CSCL)制定,而另一种以《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为基础。《化审法》清单主要用于在日本生产或进口至日本的物质,而《工业安全卫生法》适用于在日本制造或进口至日本且用于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

修订版《工业安全卫生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规定主要包括:

  • 强制要求企业对需编制SDS的危害或危险化学物质开展风险评估;

  • 列入ISHL附件9目录中的物质需要同时提供标签和SDS;

  • 豁免一些简单物质的标签,这些物质包括:钇、铟、镉、银、铬、钴、锡、铊、钨、钽、铜、铅、镍、铂、铪、铁钒、锰、钼和铑,物质的粉末形式除外;

  • 对上述新加入的需履行标签义务的化学物质设立限值,如果物质在产品中含量低于限值,则可以豁免标签义务;

  • 对当前需要履行标签义务的化学物质的限值进行修订。

因此,此次列入ISHL附件9目录的27个物质自2017年3月1日起需提供标签、传递SDS并进行风险评估。此前已在日本市场流通的物质需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提供标签。具体如下:

序号

物质名称

CAS号

限值

标签

SDS & 风险评估

1

亚硝酸异丁酯

542-56-3

<1%

<0.1%

2


乙酰丙酮

123-54-6

<1%

<1%

3

7429-90-5

<1%

<1%

4


乙烯

74-85-1

<1%

<1%

5

乙二醇丁醚醋酸酯

112-07-2

<1%

<0.1%

6


氯乙酸

79-11-8

<1%

<1%

7

蝇毒磷

56-72-4

<1%

<1%

8


氟化铝

7784-18-1

<1%

<0.1%

9

二乙基羟胺

3710-84-7

<1%

<1%

10


二乙二醇丁醚

112-34-5

<1%

<1%

11

二氯乙酸

79-43-6

<1%

<0.1%

12


敌百虫

52-68-6

<1%

<0.1%

13


红铝

22722-98-1

<1%

<1%

14

甲基四氢邻苯二甲酸酐

11070-44-3

<1%

<0.1%

15

N-乙烯基吡咯烷酮

88-12-0

<1%

<0.1%

16


丁烯

25167-67-3
107-01-7
590-18-1
624-64-6
106-98-9
115-11-7

<1%

<1%

17

丙醛

123-38-6

<1%

<1%

18


丙烯

115-07-1

<1%

<1%

19

正丙基溴

106-94-5

<1%

<0.1%

20

3-溴丙烯

106-95-6

<1%

<1%

21

六氟铝酸钠

13775-53-6

<1%

<1%

22

六氟丙烯

116-15-4

<1%

<1%

23

全氟辛酸

335-67-1

<0.3%

<0.1%

24

1-甲基萘

90-12-0
91-57-6

<1%

<1%

25


2-氨基-4-硝基甲苯

99-55-8

<1%

<0.1%

26

N-甲基吡咯烷酮

872-50-4

<1%

<0.1%

27

碘化钾

7681-11-0 and other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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