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培训会上对即将更新的GB 7718-202X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说明,在这里,瑞欧整理了此次专家所讲述的重点内容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预包装食品定义
修订版本的GB 7718扩大了预包装食品的适用范围,2011版中“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变为“以计量方式”,将所有预先定量包装形式生产的产品都纳入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范围内,像超市需要称重的散装糖果、饼干等都需要强制执行修订后的GB 7718。
属性名称要求
1)修订版本的GB 7718中新增了定义“属性名称”,即需要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属性名称”指的是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的名称。在使用‘属性名称’的同时,还增加了“本质相同的等效名称”,如“奶粉”与“乳粉”,“酱油”与“酿造酱油”等。
2)若在标准、公告中没有名称时,需要有一个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具体原则为广泛使用,真实,准确,没有误导性质且最能够符合产品本质。
3)可在食品的属性名称前后附加关于食品本身或其配料状态,生产加工工艺或制作方法,使用方法或用途,物理状态,感官,风味,形状等特征的描述用语。如油炸××,风干××等。
4)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创新名称”、“奇特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
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人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号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颜色进行标示。
配料表要求
1)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表,包括单一配料食品。
配料的名称要求与食品名称要求一致,标示配料的属性名称,另外,一些企业自己添加的描述性的词语是不允许出现在配料表当中的。修订版本中对于豁免的配料不再限于水,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完全去除的所有配料都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2)修订版本的GB 7718对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没有经过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食用菌种名单上的名称标示),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为自主选择标示与否;经过灭活或去除工艺可以选择不标示,若企业选择标示需要注明该菌种经过灭活。
致敏物质要求
1)修订颁布的GB 7718对于八类致敏物质标示从推荐标示变为强制标示。
直接用作配料的致敏物质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由于生产过程因环境或设备原而可能带入的非强制标示。提醒的方式可以是将该配料字体加粗或加下划线等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
2)如果经过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的,可以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保质期要求
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有了保质期的定义,修订版本的GB 7718删除了原先定义的后半句“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进口食品要求
1)修订版本的GB 7718对进口食品标签标示进行了单独的规定,一般要求分为合法性要求以及对应性要求。
合法性要求是指进口食品标签需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示内容,对应性要求指加贴的中文标签与外文或繁体字所标示的内容需要有一一对应关系。
2)加贴标签中被覆盖的外文部分可以不受监管,裸露出的标签内容需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因此外文标签中如果使用了不符合修订后GB 7718的要求,那么不可以展示或应当通过加贴形式将其覆盖。
3)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信息,应有相应的中文内容且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要求。
4)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标中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需要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推算标示生产日期。
相关阅读: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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