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4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这已经是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了,为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适应更新内容,瑞欧科技精心梳理和解读了6项重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强制字符高度随面积增大变高
现行版 | 意见稿 |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3.6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应按符合表 A.1 的规定。 |
瑞欧解读:
为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识别食品标签信息,意见稿结合数字标签的应用,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示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原有1.8mm的基础上,增加了2档最小字高要求:当包装物的最大表面积达到150cm²和400cm²时,最小字高应分别大于等于2mm和2.5mm。
瑞欧特别提醒进口并加贴中文标签的食品企业,请注意及时调整模板,确保强制字符高度随标签面积增加而相应增高。避免出现标签面积增大,但最小字符高度没有相应调整的问题。
日期格式仅保留年月日
现行版 | 意见稿 |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 4.7.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7.3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在标示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保质期可采用××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进行标示,按此形式标示保质期的从标示的生产日期当日起计算。 |
瑞欧解读
为满足消费者标签识读需求以及监管需要,意见稿仅保留了年、月、日的日期标示顺序。
目前,很多国内企业只在标签上注明保质期为xx个月。根据意见稿规定,只有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超过20cm²时,才可以采用xx个月标示保质期。
瑞欧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调整保质期标示方式,并根据前一条要求适当增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字符高度。
致敏物质推荐变强制
现行版 | 意见稿 |
4.4 推荐标示内容 4.4.3 致敏物质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 4.12 致敏物质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 D。 4.12.3 附录 D.4 列明的配料以及 D.5 列明的情况,可免除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
瑞欧解读
意见稿将用作食品配料等直接添加的致敏物质,由现行的推荐性标示更改为强制性。对于生产线中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仍保留推荐标示。
另外,意见稿将致敏物质列表从正文移至附录,并采取列表式管理,便于根据我国致敏物质相关研究进展进行动态调整。
由于目前致敏物质标示是推荐性质的,很多企业并未执行。因此,一旦该要求成为强制性规定,企业应尽早评估并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标注,以确保标示合规。
明确“无、不含、不添加”等词汇管理
现行版 | 意见稿 |
标准内无要求。 其他规范零散规定。 | 4.4.2.1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附录 A。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附录 A。 |
瑞欧解读
关于“无”“不含”的限制性使用要求,以及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的要求,历次征求意见稿中一直有所体现,并持续完善。
目前市场上存在许多模糊使用“不含”和“不添加”等用语的情况,未来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标注,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企业在选择宣称用语时,应当谨慎评估,避免陷入经验主义的误区,降低违规风险。
开放更多声称方式
现行版 | 意见稿 |
标准内无要求。 | 7 食品声称 7.1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公告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7.2 食品声称包含一般性声称、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应声称、保健食品声称。 7.2.1 一般性声称包括特性声称、条件声称、对比声称、定量(含量)声称和感官声称,具体要求见附录E。 7.2.2 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应按照GB 28050和GB 13432执行。 7.2.3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及“具有降低疾病发生风险效应”的配料或成分进行健康效应声称时,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7.2.4 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声称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附录 E 一般性声称的标示原则 |
瑞欧解读
为规范食品标签上的食品声称,为市场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意见稿将食品声称的基本要求纳入标准,并根据食品声称的使用目的和监管方式进行分类。
本次意见稿修订在限制“无”和“不含”的使用同时,也为企业在有法可依、证据确凿、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开辟了合法合规的声称方式。
同时,对于行业常见的高频亮点词如“天然、自然、生、鲜、原”等,也进行了有条件的解禁。对于行业来说,这是一项利好标准。
进口食品标签可见处均需合法合规
现行版 | 意见稿 |
标准内未单列章节。 很多要求来自标准问答。 | 8.1.1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的可见标示内容(包括外文或繁体字标注内容、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及其他说明物的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8.1.2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识内容,强制性标识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
瑞欧解读
本次意见稿明确规定,进口食品标签上的可见标示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且可见外文/繁体内容需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进口食品标签原始标识的管控。
瑞欧科技提醒需要加贴中文标签的企业,如果原始标识涉及到多种语言和多种声称,需及时评估标识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尤其是前文提到的字符高度、日期格式、无、不含等要求,并及时进行标签更新。
本次意见稿还在属性名称、复合配料、原产国、数字标签等众多方向作出新要求,与现行标准差异较大,瑞欧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标准变化。
意见征求截止2024年2月29日,若企业有相关意见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瑞欧科技进行提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