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食品法规新闻
2014年12月23日
国家食药监总局22日网站信息显示,在12月1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召开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研讨会。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西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的负责同志参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出席会议并讲话。

滕佳材充分肯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当前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理念,改革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滕佳材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研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市场的活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也要改革创新,不能按照老的思路、老方法、老模式一直走下去。尤其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改革的新体制,进一步更新理念、完善政策、创新方法,改革生产许可制度。同时,要让许可和监管配套,强化对地方的指导,强化对企业的监管,要把重点放在对企业和生产过程的监管上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对食品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水平,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也稳步提高。但生产许可制度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代表们分别就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有效期限、换证审查、换证检验、简化程序、减少收费、审查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座谈,提出了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工作建议。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研究提出食品生产许可改革方案,积极推进食品生产许可的改革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介绍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QS)是政府部门为了保障食品等与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息息相关的产品的质量而设立的强制性认证体系。自2004年1月1日开始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5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预包装食品必须有“QS”标志。

 

从2010年6月1日起,“QS生产许可”标志取代原有的“QS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标志,2011年12月1日,旧版的“QS质量安全”标志不得再使用。目前,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花粉及蜂产品、果冻、挂面、调味料产品、酱类、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动物油脂、婴幼儿配方乳粉、薯类食品等28大类食品无QS不得上市,无证生产销售、制假制劣、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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