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院通报五起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食品法规新闻
2014年10月16日
新华网南京10月16电(俞紫成)10月15日,江苏省检察院新闻办公室利用新媒体首次举办网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一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重点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

2014年1至8月,全省公诉部门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410件948人,目前已起诉220件435人,其中起诉生产、销售假药罪77件137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6件10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5件146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2件48人。从起诉情况来看,全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案件数量急速增长。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仍处于多发状态,执法机关不断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4年1至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220件435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同比增长109.52%和74%。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共同犯罪现象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比较突出,多数犯罪嫌疑人以家庭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分工合作,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1.5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起诉案件总数的44.21%。如徐州市贾汪区院办理的张庆芳等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张庆芳、马杰杰从养鸡场等处购买病死、死因不明的鸡,在家中将死鸡褪毛、开膛、冲洗后销售给经营饭店、熟食摊点的被告人庄金科、王作点、王明卫等人,庄金科等人加工后卖给顾客食用。经群众举报,上述5名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犯罪手段相似。办案中发现,各类案件的犯罪手段有相似性,有的犯罪手段甚至成为某行业、某地区盛行的“潜规则”。在起诉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等肉类制品手段集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犯罪手段常表现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生产、销售“地沟油”。如用工业松香为猪头肉去毛的案件,在南通、镇江等地均有发生,在生产豆芽时加入非食用物质的案件,在全省各地均有发现。

据发布会介绍,今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根据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履行职能,密切上下级之间的联动协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参加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取得良好成效。措施如下:

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案件质量。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细致审查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打击的效果。同时建立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特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在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依法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如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葛勇进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处理结果见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滥用添加剂加工鸡肉后,冒充猪里脊肉销售给企业、学校食堂,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将涉案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人员的违法线索移送行政部门,将购买“里脊肉”的13家商家移交工商部门处罚。

加强联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全省检察机关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畅通业务条线上下级之间的联系,随时掌握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办理效果;公诉、侦监、反贪、反渎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便于各个部门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掌握有关部门、人员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重视与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不断完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先后与公安、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跟踪机制,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案外延伸工作,通过走访交流、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如张海飞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张海飞在没有经营许可等情况下,从药材市场购买中药饮片,包装后冒充其他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销售至药店,后被告人张海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溧阳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生产的假药从安徽亳州采购、生产到流入溧阳市场销售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对药品零售的“入口”到“出口”以及销售企业资质审核、批准、管理缺少全面、全程监督。为此,检察机关就有关问题走访了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职能部门,经过充分的调研,提出了强化监管责任、加大监查力度、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销售、开展用药宣传、提升安全意识等建议,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同和采纳。

发布会还通报了五起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如下)。

一、朱继红销售假药案(淮安)

假药害人,美白不美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朱继红,无业。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继红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清浦区检察院于2014年3月7日向清浦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31日作出判决。判决朱继红犯销售假药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基本案情】自2013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朱继红与他人通过非法渠道从台湾、境外购得奥利安东、大S、顶级大S等美白针针剂进行二次包装后,对外以南京天翼之星整形用品公司(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未注册登记)之名进行销售。经朱继红负责联系客户推销的美白针针剂,共计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

经鉴定,奥利安东、大S等美白针的组成成分固尔康注射液等33个批次药品系台湾地区生产,且外包装标示台湾地区的药品批准文号,标示没有显示国家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案件特点】本案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危害后果比较严重,有多名被害人报案称因注射美白针引起内分泌失调、面部及身上长出痘状脓疱。这种针剂对人体损伤是严重的,而且在我国有多人进行大量销售,有些被害人也提出了相应的对其毁容的控告,不严厉打击后果会更加严重,也极容易引发信访案件,所以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葛勇进、谢正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常州)

非法添加、鸡肉变猪肉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勇进。

被告人葛勇进,系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谢正方,系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配料员。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葛勇进、谢正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8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新北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葛勇进、谢正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常新北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葛勇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谢正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葛勇进指使其员工被告人谢正方及黄志平(另案处理)等人将鸡胸肉切片,使用国家禁止添加至肉类的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为鸡肉上色,并添加猪肉香精等腌制后,以鸡肉冒充猪肉里脊肉批发销售给企业、学校食堂,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1万余元。2013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查获未销售的冒充猪肉里脊肉的鸡肉串33箱(每箱250串),经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局鉴定,均含有胭脂红成份,属不合格产品。

【案件特点】

1.该案属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安全犯罪。2.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持续时间长,生产、销售量大。3.取证难,大部分的里脊肉已经流入市场,被消费者食用,无法扣押及鉴定。4.社会影响大,大部分销售到高校以及中学、旅游景点。

根据常识判断里脊肉是指猪背脊旁边的两条肉,牛、羊身上也有里脊肉,而鸡、鸭没有里脊肉之称。鸡肉是属于白肉类,猪肉属于红肉,口感、味道都不一样,被告人在鸡肉中添加猪肉精粉就是为了使鸡肉的口感像猪肉,添加胭脂红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白色的鸡肉更像猪肉。被告人在销售里脊肉时也未告知买家是鸡肉制作,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以假充真的主观故意。另外被告人葛勇进、谢正方使用的胭脂红虽属食品添加剂,但胭脂红是禁止添加到肉制品中,胭脂红在使用时有严格限量,若超过人体的承受量,对肝肾功能产生影响,具有一定的致癌和致突变作用。且从销售范围看,其中多数属学校,社会影响恶劣。

该院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一是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讨论,对证明力薄弱的证据,予以引导侦查方向补查补强,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跟踪监督。二是做到快捕快诉,从严从快打击。三是要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追诉单位犯罪。四是应用“两法”协接平台,行成打击合力,将涉案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人员的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行政部门,将购买“里脊肉”的13家商家移交工商部门处罚。

三、朱亚君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南通)

毒针杀狗、贩卖毒肉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朱亚君,农民。

被告人张晓飞,农民。

被告人沈世群,个体收购狗肉者。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亚君、张晓飞、沈世群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如皋市检察院于2014年7月8日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公诉,如皋市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朱亚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张晓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沈世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亚君、张晓飞于2013年10月30日上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如皋市西部地区,采用弩装毒针射杀的方式,捕获狗7只,后将所捕获的狗销售给被告人沈世群加工以供他人食用,得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沈世群明知该七条狗系被毒死的情况下,仍对死狗剥皮、去内脏,存储于其家冰箱内,销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本案中所涉狗肉及毒针均检测出琥珀胆碱成分。

【案件特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破坏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和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养狗或是作为宠物饲养,或是用于看家护院,而有些偷狗贼直接盯上村民养的狗,为了谋取利益,用毒镖、氰化物等物将狗毒杀,再将这些毒狗肉卖给狗肉贩子,狗肉就被摆上了饭桌。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狗主人对狗的所有权,而且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及群众的身体健康,且此类案件一般盗狗、贩卖、加工分工明确,形成黑色产业链,会引发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危害巨大。在办案过程中,如皋市检察院一方面在侦查阶段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与公安机关进行研讨,提高对此类弓弩毒镖射杀农村土狗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联合卫生检疫部门规范狗肉市场,防止有毒有害食品流入餐桌;另一方面配合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活动进行法治在线网络直播,以案释法,震慑了犯罪分子,呼吁社会大众关注狗肉安全,抵制此类犯罪。

四、邱新珩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苏州)

利欲熏心、罂粟壳入麻辣烫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邱新珩,个体餐饮经营户。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新珩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昆山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1日向昆山市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邱新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邱新珩在昆山市玉山镇红峰东路经营“红峰树下”麻辣烫店的过程中,在明知罂粟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麻辣烫、辣椒油中加入罂粟壳并予以销售。2013年10月17日17许,被告人邱新珩在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麻辣烫时,被当场查获。

【案件特点】一是公诉引导侦查,及时固定证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民生安全的严重犯罪之一,特别是在居民经常食用的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在行政执法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昆山市检察院依法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先后多次介入侦查,及时固定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的麻辣烫、辣椒油中加入罂粟壳的相关证据,使案件得以顺利诉讼,确保居民的餐桌安全。

二是认真细致审查,确保准确认定。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多,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昆山市检察院专门指派一名业务骨干办理该案,就添加的罂粟壳毒性鉴定问题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后根据卫生部、农业部2011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认定罂粟壳为非食用物质,由此确定该类食品中不涉及含量高低的标准。同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邱新珩本人供述销售金额至少超过20万元,但无其它证据作证,因此未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提升执法效果。本案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系邱新珩、李某二人共同犯罪案件,二人系亲属关系。昆山市检察院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准确区分二人的具体行为与作用,认定李某只是属于帮忙、打打下手的性质,且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罂粟壳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添加到其店生产、销售的麻辣烫中的故意,因而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作撤案处理,从而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依托案件办理,开展综合治理。昆山市院结合此案开展个别预防,进行重点宣传,以案释法,组织案发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当地群众代表旁听开庭的全过程,并为当地群众宣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此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严厉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的价值追求。

五、蒋守同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徐州)

保健食品不保健,废弃油脂变鱼油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蒋守同,沛县某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左明珠,山东省禹城市某生物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赖平年,个体。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守同、左明珠、赖平年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8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沛县检察院于2014年3月12日向沛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蒋守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判处左明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判处赖平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蒋守同在明知被告人左明珠经营的山东禹城市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鱼油软胶囊的情况下,以沛县某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从山东某生物有限公司、江苏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深海鱼油的废弃油脂,后在沛县杨屯镇卞庄经过过滤、沉淀,向被告人左明珠及匡小波、修海泉(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其生产的鱼油合计价值人民币1229518元,致使上述鱼油流入食品领域。同期,被告人左明珠多次从被告人蒋守同处购买了30余吨,合计价值人民币270590元的劣质鱼油。被告人赖平年在明知山东禹城市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鱼油软胶囊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予以购买,并以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黄山某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公司名义,向他人销售,合计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几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鱼油产品,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且本案作案手段隐蔽,证据调取困难,沛县检察院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当日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案件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提供了保障。沛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将“主观明知、犯罪数额”作为侦查的重点方向,同时提出及时扣押相关账本,调取蒋守同、左明珠等人同上线、下线的相关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以固定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等,最终使案件得到顺利办理。沛县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还适时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风险研判,提出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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