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职责。要求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食品药品犯罪行为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并明确“生产、销售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等10种具体行为应立即启动移送程序,同时规定了移送案件需要的相关材料。
对于“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等情况”等5种情形,《意见》还规定,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保护犯罪现场需要,监管部门在发现线索时,可先以口头形式通报公安机关,3日内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对受理的案件和线索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不予立案的要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意见》要求部门间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协调通报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建立信息交流、案件会商机制和案件督办、奖励制度,重大案件要联合挂牌督办,对案件办理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建立双向培训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指导,通过联合培训、相互派员指导等形式,提升办案水平;建立案件倒查督办制度,督促各部门及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