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保期”食品需贴标签或专区销售

食品法规新闻
2014年10月3日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自今年10月1日起试行。

  据了解,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浙江省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出,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此外,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连同外包装一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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