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欧提醒企业关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订细节

2014年12月23日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新草案加重对添加药品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

今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等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还到北京、贵州、湖南、安徽和江苏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予以严惩。有的协会、企业提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查验等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免予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四种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规定最低赔偿金额为一千元,同时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明确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在规定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修订草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在本法中增加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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