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第六章有关登记证撤销的规定,现将2021年第1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撤销申请审批结果予以公开。
撤销后的原登记证持有人三年内不得对同一新化学物质再次申请办理登记。
附表:1.2021年第1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常规申报)撤销申请批准情况表
2.2021年第1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简易申报)撤销申请批准情况表
新闻来源:中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