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按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大类。
我们通常说的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就是从所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角度所做的定义,因此对应的「仓库等级」也有甲-乙-丙-丁-戊五大类,这五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依次递减。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一种化学品的火灾危险性,从而来决定它该储存在哪一个类别的仓库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到底是什么,以及它的「判断依据」又是什么?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图片源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这张图相信大家已经见过很多次了,对其中的特征说明肯定也耳熟能详,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1.1中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3中又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看着好像一样,仔细看又有所区别。
你是否也很好奇,跟小编一样有以下诸多疑问:
储存物品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否相同呢?
到底怎么判断一种危险化学品是属于甲类,乙类还是丙类呢?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依据又是来自于哪里呢?
不急,以上问题我们一一来解答。
储存物品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当工艺和环境不一样时,物品的危险性也不一样。比如,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果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然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更大,在生产过程中反而火灾危险性没有那么大。
那么我们怎么去判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呢?
判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首先,我们可以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进行判定。通过查询「储存物品的SDS」,了解其闪点、爆炸下限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理化性质,与建规中的分类标准进行对照,从而判断其火灾危险性类别。
其次,如果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分类标准判断比较困难,尤其是对一些混合物质或新物质,无法第一时间准确知道其闪点、爆炸下限等信息,我们可以参考「物品的运输分类信息」来判断其火灾危险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判断依据很大程序上参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则》的分类。)。
其判断规则如下:
甲类储存物品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Ⅰ级易燃固体、Ⅰ级易燃液体、Ⅰ级氧化剂、Ⅰ级自燃物品、Ⅰ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
乙类储存物品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Ⅱ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
丙类储存物品
指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可燃液体。
这类物品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
丁类储存物品
指难燃烧物品。
这类物品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储存物品
指不会燃烧的物品。
这类物品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
*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中关于Ⅰ级、Ⅱ级的描述,均指的是包装类别。
最后,如果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类还无法判断其危险特性,可以做「进一步的鉴定检测」,判断其闪点,爆炸下限及其它相关理化性质,从而来判定其火灾危险性及储存要求。
在此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通过以上的介绍,您是否已经对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化学品的仓库选择有了一定了解。当然,您还可以通过阅读瑞欧往期相关文章,来了解更多关于仓储安全的知识和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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