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F-GAS法规下的注册平台(HFC Registry)已面向所有需要注册的企业开放,官方呼吁相应的注册主体及时在注册平台上完成注册工作。
根据F-GAS法规的Article 17(1)以及官方于2015年1月发布的新闻,需要注册的主体如下:
编号 | 注册角色 | 法规要求 | 我们的建议 |
(a) | 获得投放市场的HFCs(氢氟碳化物)配额的生产商/进口商 | Article 16(5) | 非欧盟生产商请指定OR履行义务,2014年已通过邮件递交注册申请表,需要重新在HFC Registry平台申请账号-2014年已完成。 |
(b) | 获得转移配额的企业 | Article 18 | 由已存在企业操作转移。 |
(c) | 提交一份申明意向的生产商/进口商 | Article 16(2) | 指代新进入企业,每年都可以新申请注册,但是每年都有注册截止期。 |
(d) | 提供(a)-(f)项的豁免选项中气体的生产商/进口商,或接收企业 | Article 15(2) | 涉及销毁、原料、直接出口、军事设备、半导体制造或定量吸入器方面。 |
(e) | 将投放预充设备到市场的进口商,其中预充气体在填充到设备之前并没有投放市场。 | Article 14 | “气体没有在填充到设备之前投放市场”指的是在设备投放到市场之前,这批气体并没有以散装的形式在欧盟销售。涉及到之后的授权义务,可以先在平台上注册。 |
注:上述表格中的(d)和(e)是官方在1月份的新闻中提到的注册主体。
简单说来,不仅申请HFCs配额的企业需要在HFC Registry上注册,进口含有HFCs设备的企业以及提供或接收豁免的HFCs的所有实体也需要,此外所有按照F-GAS法规Article 19必须报告他们在2014年活动的企业也都需要在平台上注册。
瑞欧在此提醒上述相关企业积极关注F-GAS法规的动态,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合规,以免对欧贸易受到影响。如您有法规应对需求或疑问,请联系瑞欧刘欣桐女士,0571-87007544,lxt@reach24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