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十溴二苯醚(decaBDE)、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被添加到了《鹿特丹公约》1的附件三2中。
作为《鹿特丹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澳大利亚规定:大多数列入附件三的工业化学品未经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入署(AICIS)授权不得进口或出口。
因此,为积极响应公约的变化和管理要求,AICIS将尽快修订影响这两类化学品进出口的工业化学品管理法案,将十溴二苯醚、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添加到需要AICIS授权的化学品清单中。
预计新的管理规定将在2023年年中开始实施,在此特别提醒相关进出口企业,务必及时了解新的管控措施和应对策略,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风险和损失!
1:《鹿特丹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监管,以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国际条约。 2:根据《鹿特丹公约》,附件三(Annex III)列出了因健康或环境原因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清单,以确保这些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和使用符合国际标准和安全要求,从而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
新增的两类化学品具体包括
此次将受新的进/出口授权规则管理的两类化学品包括:
❖ 十溴二苯醚(decaBDE)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全氟辛酸(PFOA,CAS号335-67-1)及其盐类;
任何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其化学式中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庚基(C7F15-)并直接与另一碳原子相连,作为结构要素之一;
任何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其化学式中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辛基(C8F17-)作为结构要素之一。
其中,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不受即将到来的法规变化的影响:
C8F17-X,其中X = F, Cl, Br
C8F17-C(=O)OH,
C8F17-C(=O)O-X’ (其中X’ =任何基团,包括盐类) 或
C8F17-CF2-X’ (其中X’ =任何基团,包括盐类)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那么,这些变化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意味着什么呢?
如果目前正在进口或出口上述相关化学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必须停止任何有关以上化学品的新的进口或出口活动,并需要向AICIS申请相关化学品的进/出口许可(需支付申请费)。
只有在获得AICIS的授权后,才能恢复进口或出口活动。
如果计划引入上述相关化学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则需在进口或出口前向AICIS申请相关化学品的进/出口许可(需支付申请费)并获得AICIS的授权。
*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未经授权而进口或出口这些化学品的行为将属违法行为,并将受到相应处罚。
此外,基于《工业化学品法案2019》第9部分的要求,AICIS需要向在2022年6月30日之后任何时间引入十溴二苯醚、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进口商和出口商收集这些化学品的相关信息。
在2023年9月15号之前,相关进/出口商可向AICIS提供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不会被AICIS对外披露。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具有高摩擦阻力,绝缘性,耐热性和耐化学试剂性,以及低表面能等性质。 这类化学物质被广泛用于生产氟弹性体和氟聚合物,例如用于生产不粘式厨房用具、食品加工设备,用作纺织品、纸张和油漆、消防泡沫的表面活性剂和表面处理剂等。 但全氟辛酸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以及对包括人类在内的动物具有毒性。且已查明,许多重大健康问题,如肾癌、睾丸癌、甲状腺疾病、妊娠高血压和高胆固醇等都与PFOA有关。 2013年,PFOA被认定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PBT),并被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加入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 |
十溴二苯醚(decaB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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