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究竟·国内篇|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50期)

双碳 碳中和 碳达峰
2022年10月14日

中央、部委层面

1、三部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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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环境部:碳交易管理条例“待审未定”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28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目前的状态是待审未定。

别涛介绍道,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需要回应和解决一些主要问题。包括立法应该确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明确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的种类和行业范围;需要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条件和公布调整的程序,哪些单位要进入交易机制;明确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原则、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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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计量监测,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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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到2025年:

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可有力支撑和引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标准体系,能源标准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建立完善以光伏、风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研究建立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有力支撑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分布式能源等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和消纳利用。

制定一批新兴技术和产业链碳减排相关技术标准,健全相关标准组织体系,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产业链相关环节标准全覆盖。修订一批常规能源生产转化和输送利用能效相关标准,提升标准要求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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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层面

1、《广西“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

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

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重点工程减排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4.62万吨、0.32万吨、1.44万吨、0.87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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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出台

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3%,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确定的江西省目标值,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方案》同时提出将实施包括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循环经济降碳行动、科技创新引领行动、固碳增汇强基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碳达峰试点示范行动在内的十大行动,完善统计核算、财税价格、绿色金融、交流合作、权益交易“五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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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辽宁明确实现碳达峰目标“施工图”

9月29日,辽宁省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辽宁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汪洪溟先生介绍了《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特点、主要内容。

在目标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7%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

在重点任务方面,要做十个方面,36项重点任务:

一是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二是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三是推动城乡建设碳达峰;四是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五是推进节能降碳提升能效;六是推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七是强化绿色低碳创新支撑;八是巩固提升碳汇能力;九是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十是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

在政策保障方面:一是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二是完善制度标准体系;三是加大支持力度;四是健全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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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9月3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管理办法》提出:

❖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缴同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

 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报告方法和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征集意见截至日期为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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