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契合国际预防性原则 体现社会共治精神

食品法规新闻
2015年4月29日
     “新法的修法精神与国际预防性原则、 风险分析原则相契合, 更具有执行力, 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精神。” 近日, 参与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工作的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与工程学院罗云波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罗云波介绍, 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 “新法” ) 中增加了诸多的新元素, 是借鉴了国际上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经验以及针对我国出现的网络食品经营等新业态、 新情况审慎修订的。
  
  注重风险管理不再被食品安全事件 “牵着鼻子” 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遵循了预防性原则、 风险分析原则, 与国际接轨。立法大原则是建立在科学的风险管理基础之上的防御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此打破了以往监管部门被问题 “牵着鼻子走” 的被动局面, 使得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不发生或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借鉴了国外有经验国家先进的理念。 “今后, 判断一个食品安全热点是否是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 风险评估说了算。” 罗云波表示。
  
  罗云波介绍, 目前, 国际上对食品安全监管通行的做法是: 通过风险监测与评估后, 确定食品安全危害的大小, 再对不同程度的危害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即对危害大的食品安全问题, 可加强管理; 对危害小的食品安全问题, 可弱化管理。
  
  新法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中增加了具体的可操作内容: 如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保证监测数据真实、 准确, 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 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中何种情况下应当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进行了详细界定。”
  
  罗云波表示, 风险交流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如何规避食品安全风险, 就要主动进行交流沟通。应考虑如何有效地与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而非过去不交流、 不沟通, 从而导致公众产生恐慌心理。风险交流形式多样, 包括培训、 科普、 应急信息发布等。新法中专门增设了有关风险交流的条款,即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 应当按照科学、 客观、 及时、 公开的原则, 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 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 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一次提出 “首付责任制” 概念食品安全责任方更加分工明确
 
      新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中,不仅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提出了更多、 更细的要求, 而且根据目前食品经营出现的新业态, 增设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网络食品经营等新的相关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新法中提出了 “首付责任制” 概念, 即消费者在哪个环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由哪儿“买单” ,即首先要有相关方为其负责, 再深入追究食品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方。
  
  新增设的第六十一条中不仅对我国出现的新业态—— — 网络食品经营提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明确了“首付责任制” 的概念。第六十一条中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应当履行承诺。”这一条款的制订, 第一时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 第四十二条中增设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中增设了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加大了惩戒力度, 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违法望而却步。” 罗云波说,较之旧法中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新法加大了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惩戒力度。新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初步建立食品监督责任制
 
     罗云波谈到, 新法中对食品安全利益相关方均制订了明确的责任要求, 如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 建立了食品监督责任制。相应条款中还对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也增加了很多相应的行政处置的内容, 从而使得监管食品安全的人也不能掉以轻心, 玩忽职守。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如遇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而置之不理。新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统一负责、 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评议、 考核第一次引入新法。” 罗云波表示。 总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 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 考核。”
  
  罗云波介绍, 与旧法相比, 新法更加强化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及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及资金的保障, 做到层层制约。例如,新法总则部分第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明确食品安全各利益相关方责任与处罚
 
      体现 “社会共治” 精神
 
      新法对生产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媒体的职责与处罚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一章“总则”中第十条规定了对新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报道的责任与处罚,规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 应 当 真 实、 公 正 ”的 相 关 内容。又如,新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罗云波介绍, 此次新法还对虚假广告的发布还增加了责任方, 即广告商有连带责任。新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 “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设计、 制作、 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 其修法精神与国际预防性原则、 风险分析原则相契合。在未来,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与民法、 广告法等在执行力上将做好衔接。” 罗云波说。
 
来源: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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