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蒋某在某超市购买“天目湖红喜蛋”共1500余包,支付价款3913元。蒋某发现该食品包装标志中“阿斯巴甜”(甜味剂)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注”含苯丙氨酸”,遂以某超市销售不安全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返还价款并承担价款的10倍赔偿责任。某超市抗辩认为食品标志不清是生产者的责任,而且食品标志印刷有误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诉称事实属实,某超市销售的食品的包装标签标志内容,不符合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依照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某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审慎查验案涉食品并知晓该食品标签标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其对外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价款10倍赔偿责任属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受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限制,本案某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违约,蒋某要求其返还价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赔偿3913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案件宣判后,某超市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