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内容如下:
食品业者应就其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关纪录予以保存。
保存资料:
产品信息:包含产品中、英(外)文名称;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储运条件;报验义务人名称;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号(或其他可代表产品产制批次之代号);输入食品查验机关核发之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许可通知号码。
供货商信息:包含出口厂商、制造(屠宰)厂商(公司名称、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等)及代码(出口国官方注册或登录之代码);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国)之产品,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进口报单复印件。
保存方式:以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数据库等方式详实记载保存。
保存者范围:食品及相关产品之输入业者。
实施日期:自2015年2月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