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片截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该《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相关产品(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同时划分了各级监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职责。
《办法》主要从生产销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角度出发,细化了具体要求:
生产销售
《办法》中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还对禁止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进行了限定,例如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等均不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
此外,《办法》还对生产全过程控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实现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销售者要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也明确了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同时各类型检查的内容也在《办法》中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检查中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通过建立事前许可、事中检查、事后惩处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可以有效发现食品相关产品行业的系统性问题,实现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
法律责任
《办法》建立了食品相关产品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等情况,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控制管理制度的生厂者和销售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不同程度的罚款。
✅ 该《办法》不但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而且可以有效规范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配套实施的技术规范。《办法》的制定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对于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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