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由瑞欧科技主办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及配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征求意见稿)解读研讨会在上海圆满落幕。
本次会议吸引了近100位企业代表,会议对于如何具体进行各项登记、备案工作以及登记后义务的履行等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包括申报数据要求、高危害物质判定、环境风险评估、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等大家普遍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析,全面助力企业做好新旧办法的应对工作。
会议现场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签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原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发布并实施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8月17日,12号令最为重要的配套文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征求意见稿)也终于向社会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会上,瑞欧法规咨询师郭帮帮先生剖析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框架体系内容,首先介绍了法规修订的背景、《办法》的适用范围,侧重讲解了12号令下的登记类型,材料要求及登记程序,并重点强调了12号令下的信息保护。并告知企业,目前登记后的跟踪管理已成为生态环境部的重点工作之一,提醒企业尽早做好合规工作准备。并结合衔接政策给参会代表提供了有效的合规建议。
郭帮帮 先生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有数据要求、高危害化学物质判定、新用途环境管理、聚合物特别规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6大重难点内容,瑞欧法规技术主管彭灵燕女士对其做了深度解析。
此外,彭灵燕女士参与了生态环境部发起的新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培训班,将其重点讨论内容进行了分享,并汇总若干条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有助于企业了解合规要点并顺利度过新旧法规交替的特殊时期。
彭灵燕 女士
演讲结束后企业参会代表踊跃发言提问,围绕新化学物质备案、简易登记等高关注话题与讲师展开讨论。
现场嘉宾提问
现场热门问答收录
Q1:针对备案情形,如果有多个物质要进行备案,该如何进行?
A1:根据已发布的备案表模板(随指南征求意见稿一同发布)来看,新办法下需要分别单独递交每个物质的备案申请,不能像现在的科研备案一样,一份申请可涵盖多个物质。
Q2:在7号令下获得的简易登记证,在12号令下如何进行年报的递交?
A2:7号令下的简易登记在12号令实施后不需要提交年报,只有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物质的常规登记证持证人仍然需要履行年报义务。12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只有常规登记证中标注要开展年报的这部分才需要履行此项义务。
Q3目前版本的IECSC中,是否还没有需要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物质?
A3:IECSC 2013年pdf版本中没有标注需要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物质,但是从2016年开始,生态环境部(或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过6批名录增补的公告,其中按照7号令完成常规申报且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这些物质,在列入名录时,同时规定了允许用途,那么这部分物质实际上就是需要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请企业在查新时务必同时确认上述提及的公告列入名录的物质清单,以免遗漏。
Q4:对于生物蓄积性的判定,正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如果小于4.5,是否就可以确定物质是非生物蓄积性物质?
A4:结合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和常规登记的最低数据要求,需要分情况判定:如果仅有LogKow数据就可以满足最小数据要求,即BCF是符合豁免条件的,那么只需要按照LogKow结果进行生物蓄积性的判定,小于4.5就认为是非生物蓄积性物质;如果生物蓄积性数据并不能被豁免,那么一般来说,会同时有LogKow数据和BCF数据,此时需要优先按照BCF结果进行判定,不论LogKow数值如何,如果BCF大于2000,就认为是生物蓄积性物质,BCF不超过2000,就可以判定为非生物蓄积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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