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中我们讲到,新化学物质除了需按要求提交登记后活动报告外,各相关方还有信息传递、信息公开、活动记录、资料保存和接受环境监督抽查等登记后义务需要履行和遵守。
详情可了解:总结!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后,如何规范提交新化学物质活动报告?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义务:适用物质范围和适用对象
对于这些登记后义务的适用物质范围和适用对象,也通过表格总结如下:
1,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3:原《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4:《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义务:登记后信息传递
对于信息传递,《办法》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向下游传递以下信息:
❶ 登记证号或备案回执号
❷ 物质的申请用途(12号令备案无特定用途要求)
❸ 物质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❹ 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12号令备案不适用)
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将以上信息传递给直接下游用户,并告知其应继续逐级传递直至最终加工使用者。同时,加工使用者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上相关信息。信息传递可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进行,传递内容和传递证据应妥善存档备查。
对于同一物质转移给同一下游,最起码应在首次转移时传递以上信息。可以将需要传递的信息纳入SDS中,同SDS一并传递;也可以制作信息传递告知书,随物质转移一同传递,并请下游回传物质和信息接收回执。
同时,无论是以哪种形式传递,相关的传递记录都应妥善保存备查。例如,保存传递SDS或告知书给下游以及下游回传回执的电子邮件记录。
另外,对于需传递的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将变更后的信息及时传递给下游用户。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义务:活动记录和资料保存
对于活动记录和资料保存,《办法》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企业可以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系统,如实记录物质的活动时间、数量、实际使用用途、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以及向下游加工使用者的信息传递等情况。对于有多个活动物质的,应分别记录其活动情况。
另外,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材料以及活动情况记录(如登记申请材料、首次和年度活动报告、信息传递材料等)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备案材料以及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瑞欧科技梳理了应保存的资料清单,企业可对照整理相关材料并妥善保存。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义务:信息公开和环境监督管理
对于信息公开,仅针对12号令下的常规登记物质,《办法》要求此类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在首次活动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公开方式及内容也须妥善存档备查。
对于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加工使用者、进口者及代理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抽查。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将需接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登记或备案仅是依法开展新化学物质活动的开始。完成登记或备案后,还需遵守和履行相关的活动后义务,才能确保新化学物质活动的合法合规。
✅ 因此,建议新化学物质的活动相关方应及时提交各类登记后活动报告,按要求进行信息传递和公开以及活动记录和资料保存,才能在接受环境管理监督抽查时做到有据可查、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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