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实施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将收集、整理和汇总分析各类食品安全信息,经研判后,记入进口食品企业的不良记录。这意味着,对不合格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将不仅仅是在网站定期公布“不合格名单”,也将对照《细则》规定,对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国家或地区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并对全国汇总发布。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对各级别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品,也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置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食品涉及不合格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报告;更进一步,会要求进口商提供全部进口食品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所涉及的全部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报告,最长可达12个月。
当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满足解除控制措施条件的,可向其工商注册地或最近12个月内有进口食品贸易记录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解除风险预警。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分级风险研判,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