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2017年第26号公告,对进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16年9月22日,商务部对进口食糖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对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由于进口糖份大幅增加,国内糖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保障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对进口食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采取对关税配额外进口食糖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的方式,实施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实施期间措施逐步放宽。
• 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为45%;
•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为40%;
• 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为35%。
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的方法
自2017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保障措施关税。保障措施关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障措施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保障措施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保障措施关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除
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
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参考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ChemLinked: China Implements Safeguard Measures for Imported Sug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