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食品企业发生下列问题的,检疫检验机构对其后续进口食品实施为期至少三个月的口岸指定扣留检查,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
㈠擅自销售或使用不合格食品或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的;
㈡发现不合格食品不及时履行召回、报告义务的;
㈢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不合格产品的;
㈣未建立实施有效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或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不完整的;
㈤违反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指定储存要求的;
㈥进口食品(包括冷冻、冷藏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又不按照检验检疫规定整改合格的;
㈦有其他违法违规或不守信行为的。
二、进口食品企业自行报检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进口货物清单》信息申报不实或不清,又不能及时补正相关细节的,进口食品企业应到检验检疫现场清点货物并现场提供准确的《进口货物清单》。在同一口岸发生类似情况满2次的,实施3个月的口岸指定扣留检查。扣留检查期间,后续每一批货物进口时,进口食品企业应在检验检疫现场配合查验工作。
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通报、或境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情况需要实施口岸指定扣留检查的,指定扣留期限依照相关规定。
四、进口食品国外官方检疫(卫生)证书有疑问需进一步核实等其他需要实施口岸指定扣留检查的,指定扣留期限以实际状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