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职业病危害日益凸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 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加之职业病危害行业分布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存在不同程度地职业病危害,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全社会对职业病问题的关注不断增强。
为加强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障,规范用人单位相关行为,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近10年的实施,职业病危害得到基本控制。为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力度,实现2009-2015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全国人大于 2011 年对该法进行审议和修订,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际。新《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安监部门的监督责任,明确了企业、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义务以及相关工作内容和程序,同时也加重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到实处,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局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4月27日连续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 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0号令) 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这5项规章连同卫生部修订并于2013年4月10日起实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成为各责任主体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第一责任。随着职业卫生监管的日益规范和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职业病患者的发现和职业危害的纠纷将进入“高峰期”,企业不仅在思想上要有充分的认识,在应对措施上更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首要步骤。
职业病的预防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防胜于治,要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同时有效防范职业病的发生。依据法规要求,企业要从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两方面着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向安监部门申请预评备案或审核。
预评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防护措施设计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自行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和完善后方可施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启动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也应当在其完工后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对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此外,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或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确定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在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且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此外,企业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简称检评)。检评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此外,若企业存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等情况,也需要进行现状评价。
企业在日常监测或定期检评、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是预防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发展壮大的最好措施,只有企业正视了健康监护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意义上做好源头控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以及健康状况分析三项工作内容。
4)组织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6)其他义务
企业的其他义务包括:防护和应急救援设施要达到一定要求;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等等。
职业病的防治
职业病除了要“防”,也要“治”。所谓“治”包括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救助。
职业病诊断是救治工作的首要步骤。疑是职业病的,企业或劳动者需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书。若劳动者或企业对诊断结论存在异议,可向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申请受理后,卫生部门会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首次鉴定。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再向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企业承担。
诊断和鉴定过程中,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所需的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配合相关工作。
确诊为职业病的,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参考诊断和/或鉴定结果,在明确责任归属后,职业病病人若提出索赔,企业需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对其进行赔偿。
企业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对未参保的职业病病人,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企业承担。参保不仅是对劳动者负责,同时也是在分散、转移企业的风险。
总体而言,对于职业病的防治,企业的责任重、义务多,加之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逐年加大,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的建立和具体防治工作的启动刻不容缓。该项工作不仅仅是合规要求,同时也是确保企业持续、稳步发展的关键环节。
文章作者:瑞欧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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