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总署(GACC)准入程序
1.由申请企业由本国饲料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驻申请国大使馆向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推荐。
1) 由申请企业向所在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饲料主管部门协助资料递交中国驻当地大使馆
3) 当地大使馆推荐材料至中国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收到推荐申请后,依据中国法规进行初步评估,认为可以受理的,向推荐国发放拟输出到中国的饲料产品调查问卷,该问卷根据不同产品及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内容不同,主要包括输出国的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以及拟出口企业及拟出口产品的详细资料。
3.申请企业通过本国主管部门提供详细资料后,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家及企业、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4.对于评估后合格的,海关总署派出审核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5.现场检查合格的,或未抽查到的企业,将予以注册登记。(如某产品为输出国初次申请,还需要两国主管部门签署卫生协议),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6月前,有输出国主管部门向中国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再次延期为5年。
6.审核合格后公布名单,不合格通知申请企业饲料官方部门,官方部门通知企业不予登记原因。
二、农业部(MoARA)进口登记(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办理)
1.申请者
- 境外企业(需由境内办事机构或第三方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登记)
2. 登记产品
- 宠物配合饲料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3. 判断登记申请类型
- 不需评审产品
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中已有物质加工而成的产品
- 评审产品
1)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
3)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4)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5)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6) 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