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标准的现行版本(GB 4806.1-2016)自2016年发布,于2017年10月正式实施。
目前,GB 4806.1-2016标准的修订工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此次发布标准草案是自2021年标准修订立项启动后,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主要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对定义、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则和产品信息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修订。
下面我们主要对变更点给大家展开介绍:
术语定义
有效阻隔层
新草案修订了有效阻隔层的定义,将其修订为: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由一层或多层材料组成的屏障,该屏障用于阻止其外侧(非食品接触侧)特定物质的迁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符合相应安全要求。
另外,将现行标准中有效阻隔层需“保证迁移到食品中的未经批准的物质量不超过0.01 mg/kg”的规定从定义中移除了,将其放在了符合性原则部分。
新增完全阻隔层的定义,它指的是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外由一层或多层材料组成的屏障,该屏障用于阻止其外侧(非食品接触侧)所有物质的迁移,保障外侧所有物质均不迁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
基本要求
新引入的绝对阻隔层新增了一项要求,明确完全阻隔层外侧的材料及制品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保证绝对阻隔层在使用期限内的有效性。
该草案将现行标准中的限量要求和符合性原则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一步分为原料要求和限量要求两部分。
除了对现有标准条款的梳理,如树脂、基础原料以及添加剂应符合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以外,还明确列出了下列新要求: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相关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我国允许使用的塑料、橡胶、硅橡胶、涂料、黏合剂、油墨等聚合物高分子材料在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前提下可共混使用。
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公告的物质可用于有效阻隔层外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该类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特定迁移量不超过0.01 mg/kg,保证终产品符合本标准3.1 和3.2 条款的规定。
注意: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以上原则。
草案的限量要求部分新明确了对特定物质合规要求,同时新修订了复合材料、制品等中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残留物指标以及迁移限量的要求。
对于同时规定了SML[或SML(T)]和QM的同一(组)物质,当该(组)物质有相应迁移量检验方法时,应符合SML[或SML(T)]的规定;当没有迁移量检验方法时,可采用QM或残留量筛查迁移量验证其合规性。
也就是说,对既规定了特定迁移限量SML又设置了最大残留量QM的物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从SML和QM限量要求中选其一进行合规检验,相较而言SML的优先级更高一些。
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以及本标准4.1.3 所述共混材料及制品中的各类材质材料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各类材质材料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和残留物指标仅适用于该类材质材料。各类材料有相同项目的迁移限量要求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整体应符合该项目的最小限量值。
产品信息
在原标准基础上,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进行修订和归类,分为标签和符合性声明两部分。同时要求产品信息应真实、准确、充分,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和使用。
草案中,对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为相关厂商提供明确指导。
同时明确要求生产者和经销者应提供符合性声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除外),其中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遵循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有限制性要求的原料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等。
当产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商应及时更新符合性声明。
✅ 相比于现行的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本次修订草案主要改变有:
引入了完全阻隔层的概念和要求;
对于特定物质、材料的原料要求和限量要求做出了修订;
对产品标志标识和符合性声明列出了具体要求。
请食品接触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动态信息,做好调整产品满足标准要求的准备。后续,瑞欧将持续关注修订草案动态,及时传递有效信息并进行专业解读,敬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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