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根据《办法》第六条、十二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过境、转运、通运,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转载自:重庆海关发布;素材来源:重庆港海关
供稿:罗智文;编辑:王磊 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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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办法》第六条、十二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过境、转运、通运,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转载自:重庆海关发布;素材来源:重庆港海关
供稿:罗智文;编辑:王磊 易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