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第三条“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据此,《两用物项证》并不以物品名称或海关编码为准,而是需要依照物品的实际成分进行判定。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应当申请许可证,即使相关商品编码未列入《目录》。
转载自:重庆海关发布;素材来源:重庆港海关
供稿:罗智文;编辑:王磊 易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