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即产品中文名称通用名中含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时,属于原料功效宣称的情形之一,应当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示例:某产品的产品中文名称为“...A(原料名称)爽肤水”,产品配方中含有原料A,应当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小提示:
1.产品标签中显示该产品含有某种原料,并强调该原料具有某种功效时,在产品标签项下应当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2.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产品外文名称中含有原料相关的词汇,需要根据产品配方中原料组成情况及原销售包装中原料功效宣称情况,确认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