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进⼝极少量的CBAM商品,它们是否属于CBAM法规的管控范围?

欧盟碳关税法规(CBAM)
2024年1月3日

属于CBAM范围内的小批量进口商品可自动被视为不受CBAM的管制,前提是适用最低限度豁免(de minimis)。

最低限度豁免适用于CBAM商品总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托运货物。因此,必须考虑一次托运中CBAM商品的总价值,如果该价值超过150欧元,则最低限度豁免不适用。

案例 1:在托运货物中,有X件非CBAM货物,每件的面值为Y欧元。这些货物与最低限度豁免无关。此外,还有一包硅酸盐水泥(CN代码为2523 21 00,属于CBAM商品),其价值不超过150欧元,适用最低限度豁免。

案例 2:在托运货物中,有X件非CBAM货物,每件货物的面值为Y欧元。这些货物与最低限度豁免无关。此外,还携带了一吨硅酸盐水泥(CN代码 2523 21 00,属于CBAM商品)和一吨其他硅酸盐水泥(CN代码 2523 29 00,属于CBAM商品),每件价值为120欧元,总价值超过150欧元,因此最低限度豁免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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