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欧洲法院(ECJ)于2015年9月10日针对REACH法规下高关注度物质(SVHC)的阈值开庭,明确了争议多年的SVHC阈值含量判定是基于零部件而非产品。这一决定将对国内的外向型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背景:
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各成员国很难达成一致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判断问题开庭审理,并判决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
产品中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的含量,因涉及REACH法规要求的通报及传递义务,一直是供应商合规和各成员国执法的难点。早在2013年7月,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挪威和瑞典六个国家就发布了一个针对物品供应商的指南文件,明确指出产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和判定应基于其所在的零部件为单位而非最终出口产品,该指南文件又被称为O5A,即“Once an article always an article”。
SVHC含量基于产品还是基于零部件的计算方式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欧盟委员会主张SVHC阈值的计算针对最终进口产品,这意味着如果一些非重要的零部件阈值超过了0.1% (w/w),整个产品没有超过,也不会受到相关的处罚。但部分成员国,如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瑞典,挪威及奥地利并不赞同。法院在裁决时也未能在REACH法规中找到“当一个物品被组装成更复杂的物品时,它便不再是一个物品”的理论依据,故判定SVHC的含量计算依据进口物品含量进行计算不合理。然而这一判决对国内的出口期待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1. 输欧的产品SVHC部分的应对成本会显著增加
以零部件为单位,意味着出口最终成品的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中所有的零部件都必须符合SVHC的相关要求,并履行通报或传递安全数据表的义务,而非整个出口产品的整合。举个例子,以前出口一台电脑,供应商只需要保障整机SVHC含量未超过阈值即可,该判决生效后,出口商必须确保其电脑中的每个部件都符合REACH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这势必会增加出口企业的应对难度及时间和金钱的投入。
2. 输欧产品SVHC的监管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强
关于SVHC的判定问题困扰了欧盟化学品管理委员会同各成员执法当局很多年,选择这个时间节点进行开庭审理,有理由预测REACH的执法监管已经从化学品的注册,授权等义务转移到物品中有害物质的监察,尤其是SVHC的监管。欧洲法院(ECJ)该判决的推出让执法当局在监管时有据可依,责任判定也更清晰。执法难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降低。
3. 类似材质混合测试的方式慎用
因该判决明确规定SVHC的含量应基于零部件计算,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测的测试方式在这一判决推出后可能将不再被认可,这也意味着测试合规成本可能会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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