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贸易商,将新物质进口到中国后分销给客户,客户是否需要备案?

中国新化学物质
2023年12月26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对申报主体规定如下:

  • 境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可以直接进行申报;

  • 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豁免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其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 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或者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未取得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当境内贸易商作为直接进口方时,在满足总吨位符合备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贸易商作为申请人,完成一次备案申请后即可分销给多家客户。

下游客户并非进口商,不满足申请人要求,不能作为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

关注 “瑞欧科技”
为您提供行业最新动态,解析市场发展趋势,共享优质免费资源,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本文内容及版权均归瑞欧科技所有。内容来自公开渠道的法规政策及瑞欧基于专业分析的经验总结,仅供参考。部分源自官方发布或转载,已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瑞欧科技,为您提供一站式全球市场准入咨询和产品注册登记服务。
想了解更多法规相关,请联系我们
电话:0571-87007555
邮箱:customer@reach24h.com
相关资讯
物品出口到美国,如何遵守TSCA法规要求?
台湾地区有毒物质管理法规修订 将同时管理新物质和现有物质
7项新物质将加入欧盟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经验分享(一):不稳定物质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经验分享(二):UVCB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