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对申报主体规定如下:
境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可以直接进行申报;
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豁免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其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或者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未取得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当境内贸易商作为直接进口方时,在满足总吨位符合备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贸易商作为申请人,完成一次备案申请后即可分销给多家客户。
下游客户并非进口商,不满足申请人要求,不能作为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