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BAM过渡期内适⽤的报告要求,CBAM法规(第5条)指出CBAM货物进⼝商可以根据《联盟海关法》第18条规定的任命直接或间接海关代表(⻅第952/2013号法规):
如果是直接代表,欧盟境内进⼝商将承担CBAM义务,⽽直接海关代表则保留报关员⾝份。
如果欧盟境内进⼝商任命了间接海关代表,并且得到了间接海关代码的同意,则间接海关代表将承担CBAM报告义务。
如果进⼝商不在欧盟境内,则在任何情况下,间接海关代表都将承担CBAM报告义务。
在过渡期内,进⼝商不可以为同⼀报关单上所涵盖的CBAM货物任命多个间接海关代表。
对于欧盟境内设立的进⼝商,可以使⽤直接海关代表履⾏海关义务,并聘请服务提供商在CBAM过渡登记处提交CBAM报告。为此,进口商将委托服务提供商访问过渡登记处,服务提供商将以进口商的名义并代表进口商填写CBAM报告。如果服务提供商拥有EORI号码,在向NCA提供授权证明后,将作为经济运营商直接访问CBAM注册处。在上述情况下,进⼝商仍将是报告申报⼈,并对CBAM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在欧盟以外设⽴的进⼝商,间接海关代表将同时负责海关报关和CBAM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