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BAM过渡期间,即2023年10⽉1⽇⾄2025年12⽉31⽇,进⼝商应按季度提交CBAM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上⼀季度进⼝货物的信息,并需最晚在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提交。
过渡期间的报告⽇历如下:
报告应当包括条例第35条规定的信息,具体如下:
• 各类CBAM商品的总量;
• 实际总隐含排放量;
• 间接排放总量;
• 原产国针对进⼝商品(包括适⽤的相关前体)嵌入排放量应缴纳的碳价,同时需考虑到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可用补偿。
在CBAM过渡期间,即2023年10⽉1⽇⾄2025年12⽉31⽇,进⼝商应按季度提交CBAM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上⼀季度进⼝货物的信息,并需最晚在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提交。
过渡期间的报告⽇历如下:
报告应当包括条例第35条规定的信息,具体如下:
• 各类CBAM商品的总量;
• 实际总隐含排放量;
• 间接排放总量;
• 原产国针对进⼝商品(包括适⽤的相关前体)嵌入排放量应缴纳的碳价,同时需考虑到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可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