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登记作物提交储藏稳定性试验资料的要求,不需要全部提供5种类别的储藏稳定性试验资料。根据《植物源性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试验准则》(NY/T 3094—2017)之规定,如果农药只在5个类别中1种作物上使用,则需要1种以上此类代表性作物的储藏稳定性数据。
相应类别作物的试验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高含水量类,如果已经证明了此类别中3种不同作物中的储藏稳定性,对属于这一类的其他作物的储藏稳定性试验就不必要了;
高油含量类,如果已经证明了此类别中2种不同作物中的储藏稳定性,对属于这一类的其他作物的储藏稳定性试验就不必要了;
高蛋白含量类,如果已经证明了干豆/豆类中的储藏稳定性,对属于这一类的其他作物储藏稳定性就不必要了;
高淀粉含量类,如果已经证明了此类别中2种不同作物中的储藏稳定性,对属于这一类的其他作物的储藏稳定性试验就不必要了;
高酸含量类,如果已经证明了此类别中2种不同作物中的储藏稳定性,对属于这一类的其他作物储藏稳定性试验就不必要了。
来源:《农药登记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