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新农药、未过保护期的新农药以及涉及新作物的制剂产品登记,需提供作物安全性试验。实际生产实际中,考虑到种子处理剂等产品的特性,需要提供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
作物安全性试验有以下要求:
(1) 供试药剂为制剂产品;
(2) 作物安全性试验需要选择3个以上不同常规品系或品种(如水稻的粳稻、籼稻糯稻等)。如该作物品种的生物型数量不足3个,则选用3个以上(含3个)不同的主栽品种。特殊情况,对于名贵的观赏作物、珍稀作物或品种较少的作物,可视情况减少作物品种,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3) 剂量设置:杀菌剂、杀虫剂的作物安全性试验按照田间试验高量的1倍、2倍、4倍设置;种子处理剂按高量的1倍、1.5倍、2倍、2.5倍设置。
(4) 无法再室内开展试验的,如植物生长调节剂、果树等,作物安全性试验可在田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