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2.4.3.1的要求,原则上,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驻留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8.5(含4.5以及8.5);若考虑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点(如婴幼儿尿布区)、产品属性以及原料稳定性等因素,设定pH范围属于下述任意一种情形时,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
(1)设定pH值范围下限≥3.5但<4.5的;
(2)驻留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7.5但≤10.5的;
(3)淋洗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8.5但≤10.5。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