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CFU/g或CFU/ml)的限值为≤500。
配方中使用了《规范》中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配方中使用了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应在《规范》中化妆品准用组分名单内(表4—表6),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例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且标签上应按《规范》要求分别标印“三岁以下儿童勿用”以及“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等警示语。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