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接受。但是,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即2024年7月31日前到期的报告),如果报告人无法掌握进口产品的全部信息,可使用生命周期评估(LCA)/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等其他方法估算排放量。
如果隐含碳排放量是根据实施条例(EU)2023/1773第4(2)条所述、符合规定的监测和报告方法之一来确定的,并且该方法中使用了生命周期评估的排放因子,则在2024年底前也是被允许的。 隐含碳排放量比生命周期评估(LCA)和产品碳足迹(PCF)的范围更窄。如果在计算隐含碳排放量时采用生命周期评估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其结果会偏大。如果在正式征收期使用这些排放因子进行计算,则购买的CBAM证书数量会增多。 然而,也不能完全排除生命周期评估数据库的提供者未来会开发出与CBAM兼容的数据集的可能性。生产CBAM产品的设施运营商可以利用这类数据库,但数据库文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数值所依据的系统边界与CBAM的要求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