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既要强化合理用药等农药抗性管理措施,以预防和延缓抗性的发生;也要从源头控制,对农药产品采取严格准入制度。因此在2017年新《农药管理条例》中,首次要求农药登记过程应提供抗性风险评估资料,来为有害生物的抗性治理奠定基础。依据该项评估结果,能够进一步指导农药的开发、混用与轮换,进而达到高效且可持续的科学防控要求,促进绿色农业发展。
之前瑞欧科技举办的中国农药抗性风险评估网络研讨会得到了大家的大力支持,由于直播课程时间有限,不能一一回复大家的提问,为此我们精选了10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希望能进一步帮助大家了解中国农药抗性风险评估的内容,有效提高产品竞争力。
Q1、如果防治对象为蛴螬和食心虫等地下害虫,是否可以减免抗性风险评估?
地老虎、蛴螬、金针虫、食心虫等许多地下害虫,世代周期长,每年仅发生1-2代,甚至两年才1代,繁殖率低,因此抗性发展十分缓慢,属于不易产生抗药性的靶标生物。且由于年发生代数较少,所以药剂驯化抗性靶标生物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很难建立药剂的敏感性基线,属于可以减免抗性风险评估的范围。
Q2、评价杀虫剂的抗性风险分级,为什么需要10代选育?
杀虫剂的抗性风险水平分析,原则上通过药剂驯化或者抗性选育进行抗药性频率或者现实遗传力、适合度等测定。一般室内抗性种群是经过连续多代进行选育后得到的,目前根据抗性风险评估准则要求,针对于靶标害虫产生抗药性的潜能分析,需要用于建立敏感基线相同的方法在室内抗性筛选至少10代,然后计算抗性倍数、现实遗传力、适合度等指标。
Q3、除草剂减免情况中,田间靶标杂草草相相近指的是什么?
草相特点一般指的是作物田间杂草的种类以及杂草发生规律。除草剂登记的新靶标杂草与已登记的靶标杂草草相相近,则可减免提交抗性风险评估资料。比如登记的新防治对象为稗草,而已有登记的防治对象为牛筋草、马唐、狗尾草,因为稗草和牛筋草、马唐以及狗尾草都属于禾本科杂草,所以属于草相相近的范畴,可减免抗性风险评估。
Q4、防治对象为细菌性病原物,需要进行抗性风险评估吗?
目前比较明确是当抗生素类药剂防治细菌性病害时,必需提交抗性风险评估资料。但由于当前指导抗性风险评估的农药-病害清单尚未正式发布,当非抗生素类农药防治细菌性病原时,仍应结合农药及病原特性来具体分析。
Q5、不同作物,但防治对象中文名称相同,是否为同种生物?
判断两种防治对象是否为同一物种,首先要了解防治对象的准确命名,也就是根据双命名法得到的物种命名(属名+种加词),如果两种防治对象的属名和种加词都相同,则为同一物种,反之不属于同一物种。
比如柑橘红蜘蛛(Panonychus citri)和棉花红蜘蛛(Tetranychus cinnabarinus),根据属名和种加词判断,虽然两者防治名称相同,但两者属于不同属的不同种生物;萝卜霜霉病(Peronspora parasitica)和白菜霜霉病(Peronspora parasitica),作物不同,但是致病菌的名称相同,根据属名和种加词判断,两者属于同一物种。
Q6、何为抗性风险评估杀虫剂减免情况中所提及的近缘种?
近缘种更为准确的翻译应为近似种(sibling species),是指形态相似,类缘关系密切,但在生殖上同一般种类一样具有彼此隔离的特性。
通常,同属的物种可能是近似种,如伪褐飞虱和拟褐飞虱为褐飞虱的两种同属近缘种;棉铃虫(Helicoverpa armigera)和烟夜蛾(Helicoverpa assulta)是铃夜蛾属两种近缘种。
关于如何判断是否为近缘种,首先确定防治对象的物种命名,之后需要结合近缘种定义以及文献资料、专家经验等综合进行判断。
Q7、混配制剂怎么进行抗性风险评估?
目前仅以延缓抗性为目的的混配制剂需要进行抗性风险评估,且主要以评价单价为主。比如混配制剂由A+B组成,想要登记的防治对象水稻蓟马,如果B有效成分不是新防治对象(已登记过水稻蓟马)或者符合减免条件而A有效成分是新防治对象或者不符合减免条件,那么针对混配制剂A+B,只需要提供A有效成分的风险评估报告即可。
Q8、杀菌剂抗性风险评估中建立敏感性基线需要采取的菌株数目
根据抗性风险评估准则要求,针对真菌性病原物,需要从未使用过待评估药剂及其相同作用机理药剂的多个代表性地区采集供试菌株60-100株;针对细菌性病原物,需要从未使用过待评估药剂及其相同作用机理药剂的多个代表性地区采集供试菌株≥100株。
Q9、杀虫剂、除草剂以及杀菌剂清单是否正式发布
目前杀虫剂、除草剂和杀菌剂清单尚未正式发布,目前处于修订和完善阶段,还在制定中,去年药检所老师在培训会上展示的清单仅作为我们抗性风险预评估的一个重要参考资料。如果遇到药剂以及防治靶标未在清单中且又不符合减免情况,不能百分之百判断不需要做抗性风险评估,需要结合文献资料、药剂和靶标特点以及官方建议等综合给出抗性风险预评估结果。
Q10、新防治对象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新防治对象:该有效成分(单剂或者混配制剂)没有在该防治对象上登记,属于新防治对象。有些时候也会有有效成分已登记防治对象范围涵盖拟登记产品的防治对象范围,比如有效成分已登记在十字花科蔬菜蓟马上,产品拟登记在甘蓝蓟马上时,拟登记的防治对象不属于新的防治对象,此时可减免抗性风险评估资料的提交。
目前我们网络研讨会的相关视频已在瑞欧科技有限公司的米桶学院发布,欢迎大家积极留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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