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目录大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