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指导申请人和代理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履行《办法》责任和义务,编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本指南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是《办法》实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办法》相关 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具体实施要求。
适用范围
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前应按《办法》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无论以纯物质或混合物成分形式存在,均属于登记范围。本指南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新化学物质申请人、代理人和加工 使用者。
目录
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范围
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类型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程序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五、聚合物的特别规定
六、新用途登记、重新登记、登记证变更、撤回与撤销
七、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跟踪管理要求
八、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