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该公告就有关衔接事项做了相应的通知。
适用范围
本公告规定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12号令代替第7号令后的相关衔接事项,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目录
一、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二)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三)申请撤销登记证
(四)新用途登记规定
(五)登记证变更规定
二、简易申报衔接规定
(一)信息报告和记录保存
(二)申请撤销登记证
(三)工艺产品研发登记证有效期
(四)登记证变更规定
三、依法撤销登记证
四、12号令生效前后审批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