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法规原文
发布机构:
中国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2日
法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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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概要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该公告就有关衔接事项做了相应的通知。

适用范围

本公告规定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12号令代替第7号令后的相关衔接事项,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目录

一、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二)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三)申请撤销登记证

(四)新用途登记规定

(五)登记证变更规定

二、简易申报衔接规定

(一)信息报告和记录保存

(二)申请撤销登记证

(三)工艺产品研发登记证有效期

(四)登记证变更规定

三、依法撤销登记证

四、12号令生效前后审批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