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指的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