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一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四节 备案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