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适用企业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