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适用企业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