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