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 14日起施行。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六章 托运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八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