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明确规定,0-3周岁(含3周岁)婴幼儿用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3-12周岁(含12周岁)儿童用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为了让消费者准确选择儿童化妆品,备案人应根据功效宣称和安评结果等情况,在标签“使用人群”中明确是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还是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还是两者皆可。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