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业 化 学 品
2021年第1批(总第4批)化学物质拟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共有8种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要求,生态环境部对相关单位提交的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其中8种化学物质的增补申请材料满足《指南》有关要求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化学物质有:氧硫化碳、氢氧化铯、N-(3-十二烷氧基-2-羟 丙基)三乙基氯化胺、1,8-萘内酰亚胺、2-氮杂双环[2.2.1]庚-5-烯-3-酮、2,2,3,3-四甲基环丙烷羧酸、10-甲氧基-4H-苯并 [4,5]环庚三烯并 [1,2-b]噻吩-4-酮 及 2,6-二氯喹喔啉。
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2021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通知。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苯乙腈、γ-丁内酯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号正式施行!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会被罚款的要求,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对违规单位进行按日计的连续处罚措施。事故罚款最高从原来的2000万升至1亿。
海关总署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2021年6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于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内容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农 用 化 学 品
2021年6月2日,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正提议注册几种含有紫草紫草菌株 PL11 的生物农药产品,PL11 是一种控制植物寄生线虫的新型微生物活性成分。这些生物农药产品将用于农业和商业环境中的粮食作物(即水果、蔬菜、草药和香料)和非粮食作物(即棉花、烟草和草皮)。
韩国发生加湿器事件后,要求未经环境当局批准的加湿器杀菌剂不能在市面上流通贩卖。因此,在发现类似加湿器杀菌剂的WINIA过滤器未经批准,但仍在各大购物网站售卖后,环境部调查并要求禁止销售,勒令回收等。
食 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在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包装标签上增加食用期限标注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方便消费者易于识别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的食用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产需冷藏保存且保质期不长于14天的巴氏杀菌乳、保质期不长于30天的发酵乳,应当在现有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基础上,在包装标签上增加标注“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标注内容的字体等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标注位置应当醒目易辨识。
韩国发布保健功能食品新规范,向公众征求意见
2021年6月10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MFDS)发布了《健康机能食品法典》的两部草案(No. 2021-252和No. 2021-253), 并公开征求意见。No. 2021-252草案主要增加了人参等8种机能性原料的使用时注意事项。No. 2021-253草案提议将维生素K2作为生产维生素K的原料, 并修改了多个测试方法。利益相关者可以在2021年8月10日前向MFDS提出建议。
化 妆 品
国内首次批准化妆品中塑料微珠的检测标准
2021年5月2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化妆品中塑料微珠的测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中塑料微珠的测定。其他日用化学品如牙膏、肥皂、洗衣粉等也可参照。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美妆化妆品中塑料微珠的测定。
新闻来源:ChemLinked
相关新闻
{module 272}